1.具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構成交割違約:
(1)在規定期限內,賣方未能如數交付標準倉單的;
(2)在規定期限內,買方未能如數解付貨款的。
2.買、賣方交割違約合約數量的公式為:
(1)賣方交割違約合約數量(手)=應交標準倉單數量(手)-已交標準倉單數量(手)
(2)買方交割違約合約數量(手)=[應交貨款(元)-已交貨款(元)]÷(1-20%)÷交割結算價(元/噸)÷交易單位(噸/手)
3.交割違約處理流程
1.發生交割違約後,交易所於合約最後交割日(卷動交割的交收日)結算後通知違約方和相應的守約方。違約通知透過會員服務系統隨當日結算數據發送,會員服務系統一經發送,即視為已經送達。
2.構成交割違約的,由違約方支付違約部分合約價值20%的違約金給守約方,買賣雙方終止交割。
3.若買賣雙方都違約的,交易所按終止交割處理,並對雙方分別處以違約部分合約價值5%的罰款。
注:詳見《大連商品交易所交割細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