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物交割是指交易雙方按照合約和規則的規定透過該期貨合約所載商品所有權的轉移,了結未平倉合約的過程。個人用戶不允許交割。自交割月第一個交易日起,交易所對個人用戶的交割月份持倉予以強制平倉。
(一)期貨轉現貨交割
1.定義
期貨轉現貨(以下簡稱期轉現)是指持有同一交割月份合約的交易雙方透過協商達成現貨買賣協議,並按照協議價格了結各自持有的期貨持倉,同時進行數量相當的貨款和實物交換。
2.交割流程
期轉現種類 | 申請及批覆 | 提交材料 | 雙方義務 | 貨款交收 | 交割費用 |
標準倉單期轉現 | 交易日11:30前提出申請,交易所在申請的當日內予以審批 | 期轉現申請;現貨買賣協議;相關的貨款證明;相關的標準倉單、入庫單、存貨單等貨物持有證明 | 批准日閉市前,賣方提交相應數量的標準倉單、增值稅專用發票;買方付全額貨款 | 倉單交收和貨款支付由交易所負責辦理 | 按該品種交割手續費標準收取 |
非標準倉單期轉現 | 交易所在收到申請後的三個交易日內予以審批 | 期轉現申請;現貨買賣協議;相關的貨款證明;相關的標準倉單、入庫單、存貨單等貨物持有證明 | 交易雙方在現貨交易結束後向交易所提交貨物交收和貨款支付證明,交易所有權進行監督和核查 | 貨物交收和貨款支付由交易雙方自行協商確定,交易所不承擔保證責任 | 按該品種交易手續費標準收取 |
注:詳見《大連商品交易所交割細則》
3.注意事項
(1)交易所上市的所有品種均可採用期轉現交割,但雞蛋品種僅允許非標準倉單期轉現。
(2)提出期轉現申請的用戶必須是單位用戶,期轉現的期限為該合約上市之日起至交割月份前一個月倒數第三個交易日(含當日)。
(3)期轉現批准日結算時,交易所將交易雙方的期轉現持倉按協議價格進行結算處理,產生的盈虧計入當日平倉盈虧。
(4)期轉現的持倉從當日持倉量中扣除,交易結果不計入當日結算價和成交量。每個交易日結束後,交易所將當日執行的期轉現有關資訊予以公佈。
(二)卷動交割
1.定義
卷動交割是指在合約進入交割月以後,由持有標準倉單和單向賣持倉的賣方用戶主動提出,並由交易所組織匹配雙方在規定時間完成交割的交割方式。
2.交割流程
交割步驟 | 買方 | 賣方 | ||||
貨款 | 發票 | 倉單 | 持倉 | 發票 | 倉單 | |
配對日 (第一日) | 配對買持倉的交易保證金轉為交割預付款 | 提供增值稅專用發票資訊 | - | 配對持倉從交割月合約的持倉量中扣除 | 索取增值稅專用發票資訊 | 提交對應持倉的標準倉單 |
交收日 (第三日) | 支付剩餘交割貨款 | 最快當日可拿到賣方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 | 當日收市後即可拿到標準倉單 | 收到80%的交割貨款,增值稅專用發票合格後可收到餘下20%貨款 | 配對後7日內提交增值稅專用發票 | - |
注:詳見《大連商品交易所交割細則》
3.注意事項
(1)黃豆1號、黃大豆2號、玉米、豆粕、豆油、玉米澱粉合約可採用卷動交割。
(2)卷動交割由用戶提出交割申請,會員代用戶辦理。辦理時間為交割月第一個交易日至交割月最後交易日前一交易日。
(3)進入交割月後,同時持有標準倉單(已辦理充抵保證金的倉單除外)和交割月單向賣持倉的用戶可以透過會員提出交割申請,提出交割申請的相應持倉和倉單予以凍結,其賣持倉對應的交易保證金不再收取。持有交割月單向買持倉的買方可以透過會員向交易所申報交割意向,配對日閉市後,買方會員的配對買持倉的交易保證金轉為交割預付款。
(4)卷動交割結算價為配對日結算價。配對日結算時,交易所對買賣雙方會員配對持倉按配對日結算價進行結算處理,產生的盈虧在當日的《大連商品交易所會員資金結算表》中單獨列示。
(三)一次性交割
1.定義
在合約最後交易日後,所有未平倉合約的持有者須以交割履約,同一用戶號買賣持倉相對應部分的持倉視為自動平倉,不予辦理交割,平倉價按交割結算價計算。
2.交割流程
日期 | 時段 | 買方 | 賣方 | 交易所 | |
最後交易日 | 閉市後 | 將交割月份買持倉的交易保證金轉為交割預付款 | |||
最後交易日後第一個交易日 | 閉市前 | 將與其交割月份合約持倉相對應的全部標準倉單交到交易所 | |||
閉市後 | 公佈各交割倉庫交割品種與標準倉單數量資訊 | ||||
最後交易日後第二個交易日 | 閉市前 | 根據交易所公佈的資訊,提出交割意向申報。 | |||
閉市後 | 配對結果確定後,買方應當在配對日後1個交易日內,按照稅務機關的規定將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具體事項,包括購貨單位名稱、地址、納稅人登記號、金額等資訊通知賣方。 | 配對後7日內提交增值稅專用發票 | 進行交割配對,配對結果等資訊透過會員服務系統發送給買賣雙方會員 | ||
最後交易日後第三個交易日 | 閉市前 | 補齊與其交割月份合約持倉相對應的差額貨款 | |||
閉市後 | 給買方會員開具 《標準倉單持有憑證》 |
注:詳見《大連商品交易所交割細則》
3.注意事項